摘要: ──100%就业既不可能,也不必要,甚至有碍于商品经济发展 ──不开大锅饭,可开救济饭
长期以来,社会主义不承认失业,因而也就没有失业救济金。后来,当失业事实已经无法否认的时候,人们曾一度用“待业”这个似乎好听一点名词来称呼它。于是失业保险问题便被称作“待业保险”。由于并非偶然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待业保险法规在破产法起草工作的推动下,由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同时起草,并先于破产法颁布实施。
为了历史的真实,这里收录的1985年10月10日在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的广播稿,依然保留“待业”这个有点可笑的名词。
我在这里说的待业问题,并不是指未能升学的知识青年在等待就业,而是指已经就业的职工由于种种原因,失去原有职业而转入等待重新就业。这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暴露出来的一个新问题。把这个新形势下的新问题搞清楚,有助于理解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这里着重谈三点:
第一,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是劳动力流动的需要。
我们知道,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平衡。由于不同产业部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不一样,由于市场上对不同商品的需求变化各不相同,有的商品要求大幅度增产,有的商品则不得不减产乃至淘汰,这就必然导致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各个企业对于劳动力的需求情况,经常会发生不同方向、不同程度的变化。有的工厂需要增人,有的工厂需要减人,增减幅度不一样, 这就不能不允许劳动力在一定范围内流动了。而劳动力的流动并不是每一次都可以在一瞬间完成的。今天被甲厂精减出来的人员,不一定明天就能到乙厂去上班。在流动的起点和终点之间,不可避免有一个过渡阶段,这就会形成劳动力的“蓄水池”。这个蓄水池中一定量劳动力的储备待业,是劳动力顺利流动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也需要有一个使企业对劳动力能够吞吐自如的劳动力蓄水池。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历史原因,前些年庞大的知识青年待业队伍曾经给我们造成很大困难,它使得一些同志的认识走到了另一个极端,认为社会主义的充分就业,就是要做到社会上没有一个待业人员,所有合劳动年龄的人都应终生固定在一个岗位上。其实,这既不可能,也不必要,甚至有碍于商品经济发展。经济建设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经济改革的历史趋势也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同就业队伍保持适当比例的待业队伍的地位,并通过一定的机构、一定的办法,解决好职工在待业期间基本生存的条件保障问题。这就需要有待业保险了。尽快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便成为进行劳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充满活力的就业制度的必要条件。
第二,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是实行企业破产淘汰制度的需要。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发展商品经济,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开展社会主义竞争,优胜劣汰。这样,就必须建立企业破产淘汰制度,实行企业破产法。
破产法既是商品生产、价值规律的必然产物,又是商品生产高效率发展的起码条件之一。当今世界上不仅西方各国都有相当完备的破产法,而且波兰在经济改革中业已实行国营企业破产法,匈牙利、南斯拉夫等国也有企业破产处理办法。1980年以来,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讨论中,开始了对于企业破产处理办法的探索,呼声越来越高。最近,国家有关部门已在拟定企业破产法草案。
我们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实行企业破产法,就不能回避极少数破产企业干部职工的暂时失业问题。这些干部职工在重新就业之前,既要发奋自救,也需要获得一定的救济。破产救济办法是实行企业破产法的配套措施之一,是经济体制全面改革的重要条件之一。在正式颁行企业破产法之前,就着手研究解决职工待业保险问题,反映了国家在经济改革和经济立法中的慎重态度。
第三,拟议中的职工待业保险制度的基本轮廓。
目前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受命在起草破产法的同时,起草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办法。这两个文件都要经过法定程序才能颁布实施。我这里将拟议中的职工待业保险办法的基本轮廓简单介绍一下,以便于征求意见,供进一步修改时参考
实行职工待业救济办法,首先需要设立一笔待业保险基金。其来源是保险范围内的所有企业(无论企业的盈亏情况如何)缴纳的待业保险金,各企业都要按上月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逐月缴纳。待业保险金由企业在税前列支,等于国家和企业各出一部分钱,共同负担。
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以职工月标准工资为基数,第1~12 个月每月为75%,第13~24个月每月为50%。从职工待业的第25个月开始,停止发放待业救济金,生活特别困难、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手续申请社会救济。在可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两年内,如职工已另行就业,救济金应停发;如待业职工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有关部门的职业介绍或工作分配,救济金也应停发,以鼓励人们重新就业。
总而言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就是承认职工待业,并按一定办法给予救济的制度。这是建立新的社会保险制度中一项新的课题,也是十分艰巨、十分重要的课题。不实行待业保险制度,经济改革就难以深入进行,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吃大锅饭的状况。我们必须坚决破除铁饭碗制度,不开大锅饭,但要开救济饭,救济饭与大锅饭相比,在性质上,数量上都不一样。必要的救济只是为待业职工的生活提供一个基本保证,以利于他们发挥自己的主动性,积极创造条件,早日重新就业,从而促进职工队伍素质和企业经济效益水平的提高。这样,就能把经济效益与社会安定兼顾起来。
【《当说则说——曹思源演讲录 连载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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